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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5日,王*燕女士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代理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
时间:2015/9/29 11:12:02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2015年6月15日上午,王*燕女士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代理其与原用人单位北京百灵鸽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王*燕女士自称:
      她2012年12月24日入职担任收银员,当日签订了2012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3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国贸,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3700元,计薪周期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在2015年1月1日之后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工资支付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为每月30日左右,在2015年1月1日之后为每月28日左右,均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2015年5月22日晚七时多,公司国贸店店面经理何佳当面口头通知她将工作地点变更为酒仙桥店。因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不一致,她没有同意。之后,公司国贸店在工作排班表中不再安排她的工作,主管也说不到公司酒仙桥店上班就按旷工处理。2015年5月26日,她向公司人事部邮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在国贸店安排工作。申请人2015年5月28日收到公司人事部寄来的《警告信》和公司酒仙桥店排班表,要求她到公司酒仙桥店工作。她2015年5月28日当天回寄《关于收到公司人事部警告信通知的回复》给公司人事部,认为她自2015年5月23日之后未能上班是因为公司未与她协商一致,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地点所致,她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她在2015年5月30日收到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她认为,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她在争议期间未能正常上班是由于公司的违法行为所致,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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